談「破無明息滅貪瞋」

 

有法友問:究竟是要先破無明才能息滅貪瞋,還是先息滅貪瞋才能破無明呢?

 

這是個很值得探究的問題,因為這涉及「苦」的緣起與還滅的原理,同時更是理論的說明與實修的次第之所以不同之處。

 

首先,要瞭解的是我們都是聲聞弟子,有關「無明」的見地都是聽聞思維而得的知見,並非實際修証所得。例如有關十二緣起法則:無明、行、識、名色、六處、觸、受、愛、取、有、生、老病死憂悲苦惱純大苦聚。其緣生的關係與還滅的原理,皆是經由聞思而建立的知見,並非我們實際修証所得的結論。而所謂「實証」是指依此「十二緣起的見知」為標的,觀察實質身心的變化而証實「苦」的緣起確實是如此,也就是証明十二緣起是事實存在的現象。接著,自然就知道如何切斷苦的緣生,從而止息貪瞋滅苦了!

 

由於此緣起法則是世尊所發現的,用來說明「苦」是因為「無明覆蓋、愛結束縛」所致,並非無因無緣而自生的,所以苦是可滅除的。而滅苦的方法就是修道,也就是修四念處、七覺支,實踐八正道!換句話說,由無明、愛結所引生十二緣起不只是理論上的說明,事實上也是有此現象!

 

既然「苦」是由「無明覆蓋、愛結束縛」所引生的,那麼不是只要破無明就可以止息貪瞋滅苦了嗎?理論上這樣的推論上似乎沒有錯,但在實際的情況卻非如此!為什麼呢?以下,將就苦、貪瞋、無明之間的關係略作說明,就能明白為何了。

 

所謂「無明」,最直接的詮釋就是於五蘊、六入處的一切法是無常、苦、空、非我、非我所乃至四聖諦不知不明。既然是「不知不明」那行者又如何能知見「苦」是由「無明」引生的呢?既然是不如實知、無知,那就無法發現「無明」而破除之了。所以自古以來包括世尊在內沒有任何修行人能直接「破無明」的,為何會如此呢?答案就是因為「無明」!那麼世尊是如何發現「無明」的呢?這就涉及世尊是如何發現建立十二緣起的?

 

在雜阿含經中,世尊曾自說:是觀察為何會有苦?是緣於老病死,而老病死是緣於生,因何有生?是緣於有,因何有有?是緣於取,因何有取?是緣於愛,……。表明世尊是由現量的苦逆觀緣起,最後發現會引生苦的行是緣於無明,也就是苦是對於五蘊的無常、苦、空、非我、非我所不知不明所引生,這就是所謂的逆觀十二緣起。

 

換句話說「無明」的發現是由現量身心的「苦」作觀察,發現苦是來自對六入處的觸受生貪愛而引生的,接著發現之所以會有貪愛是由於對五蘊無常、苦、空、非我、非我所不知不明也就是無明所致。所以在說明時,就以「無明、行、識、名色、六處、觸、受、愛、取、有、生、老病死憂悲苦惱純大苦聚」十二緣起來說明苦的緣起。

 

由上述的論述可知在實際上要發現「無明」必須是由現量身心的「苦」作觀察,才會知道自己有貪瞋,再由自身的貪瞋作觀察才會知道「什麽是無明」,瞭解掌握「什麽是無明」才有辦法「破無明」。也就是在實際的修証上是先要有能力止息貪瞋(心解脫) ,才會發現貪瞋是來自「無明」。

 

如雜阿含45經上所說「先所起無明觸滅,後明觸覺起」,所謂「破無明」而「生明」就是指能現觀欲貪是如何生起的而再不犯錯生欲貪滅苦而已,其實並沒有什麼無明可破!

 

由於貪瞋確實是緣於無明,所以在知見上是可以說破無明,貪瞋才會止息,但在實修上卻必須是先止息貪瞋才能現觀無明是如何生起的,才能破除無明。所以固然可以說痴、貪、瞋是苦生起的次第,然而在實際上卻是因有苦才會發現有貪,因貪才會生瞋,因有貪瞋的現象才會發現貪瞋是源自「無明痴」,所以止息瞋心、離欲貪、斷欲貪、超越欲貪也就是破無明痴是實修上滅苦的次第!

 

再者,雜阿含749經說:「若起明為前相,生諸善法時,慚、愧隨生;慚、愧生已,能生正見;正見生已,起正志、正語、正業、正命、正方便、正念、正定,次第而起。」其中的「明為前相」是指以「正見」的觀念為導向,能生諸善法,讓八正道依次第而生起,而不是指「破無明」。若能直接破無明,那麼貪瞋就止息了,苦都滅了又何需修四念處、七覺支、八正道呢?當然也不需要安立開法眼、証四果的次第了。

 

所以雜阿含263經,世尊自說:「我以知見故,得諸漏盡,非不知見」,並勸誡諸比丘「不勤修習隨順成就,而欲令得漏盡解脫,無有是處。」事實上,在原始佛法上處處可見世尊勸佛弟子們要勤修四念處、七覺支、八正道,証初果、二果、三果、阿羅漢的記載,就已証明要徹底破無明成就慧解脫的阿羅漢,就必須先止息貪瞋才有辦法實現的!

 

事實上「破無明、証無我」才是徹底斷除非因計因,非果計果的戒禁取,不論是理性上或感性上都不會有「非因計因,非果計果」的情境產生。而有關初果所斷的「戒禁取結」,其實只是理性上覺知「非因計因,非果計果」是錯誤的而已,但在不經由理性直接反應時卻仍會有「非因計因,非果計果」而引生欲貪的慣性產生。

 

其實「我見」就是非因計因,非果計果的別名,是非常微細難知的,所以在修証才會安立二果薄貪瞋、三果斷欲貪,四果破無明証阿羅漢!以上,僅就法論法,提供法友參考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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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蘇安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